根据辽宁省人事厅《关于转发人事部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辽人[2008]7号文),制定致公党辽宁省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:
一、带薪年休假人员的范围
机关编制内的工作人员,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自2008年2月15日起,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年休假)。
二、带薪年休假人员的假期
1、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及婚、产、丧假,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2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;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,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:
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人员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3、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三、年休假的提出
以部门为单位,根据本部门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,在每年的省委全委会议闭会后两周内(2008年为7月份)研究提出本部门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,送办公室汇总后,报驻会领导审批。经领导审批后,办公室备案,各部门执行。
根据机关工作情况,机关可统一安排职工集体休假。
四、年休假的安排
1、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原则上一次性休满,如果由于工作原因经领导安排中断休假或一次不能休满假期,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,可以分段安排。分段安排一年不超过两段,均以1天为单位起算,不以小时或半天为单位调整使用休假时间。不可跨年度休假或跨年度分期休假。
2、机关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,经单位领导提出,工作人员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该工作人员休年休假。
3、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,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,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,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,其余部分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纳入工资中支付。
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:本人全年工资收入(包括基本工资、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、年终一次性奖金三项之和)除以全年计薪天数(261天)。
4、机关已安排年休假,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:
⑴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;
⑵非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改变休假安排的;
⑶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,但不足20天的。
五、年休假的相关事项
1、严格执行机关考勤制度。机关依据考勤纪录,对缺少出勤记录的天数,视同事假天数计算,由此造成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人员,一律不安排休假,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;已休年假的,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;
2、工作人员与机关因年休假发生争议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机关考勤记录列为长期档案保存,以备在发生争议时查对;
3、工作人员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,并到办公室领取休假备案表办理休假手续;
4、工作人员休假期间,要保持通讯畅通。在机关有紧急公务的情况下,部门工作人员要保证其部门负责人随时能联系到本人;部门负责人要保证机关领导随时能联系到本人;
5、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外出请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六、本细则自致公党辽宁省委机关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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