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使中国致公党辽宁省委员会(以下简称致公党省委)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程序化,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致公党省委机关的公文(包括电报,下同),是致公党省委机关在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规范体式的文书,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。
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、办理、管理、整理(立卷)、归档、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、衔接有序的工作。
第二章 公文种类
第九条 致公党省委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:
(一)决议
适用于表决通过的议案。
(二)决定
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,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,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。
(三)指示
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,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。
(四)公告
适用于向省委内外宣布重要事项。
(五)通告
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。
(六)通知
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,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,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,任免人员。
(七)通报
(九)请示
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、批准。
(十)批复
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。
(十一)规定
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。
(十二)意见
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。
(十三)函
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,询问和答复问题,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。
(十四)会议纪要
适用于记载、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。
第三章 公文格式
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、紧急程度、发文机关标识、发文字号、签发人、标题、主送机关、正文、附件说明、成文日期、印章、附注、附件、主题词、抄送机关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。
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“绝密”、“机密”、“秘密”。其中,“绝密”、“机密”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。
(二)紧急文件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“特急”、“急件”。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“特急”、“加急”、“平急”。
(三)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;联合行文,主办机关排列在前。
(四)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、年份、序号。联合行文,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。
(五)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、会签人姓名。其中,“请示”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。
(六)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,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。公文标题中除法规、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,一般不用标点符号。
(七)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,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、统称。
(八)公文如有附件,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。
(九)公文除“会议纪要”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,应当加盖印章。联合上报的公文,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。联合下发的公文,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。
(十)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,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。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。会议通过的文件,应当在标题之下、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。
(十一)公文如有附注(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),应当加括号标注。
(十二)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。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。
(十三)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,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、统称。
(十四)文字从左至右横写、横排。
(十五)公文的字号、字体一般采用大标题为三号字、黑体,小标题为四号字、黑体,正文为四号字、仿宋_GB2312。
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,参照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国家标准执行。
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(长297毫米、宽210毫米),左侧装订。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,根据实际需要确定。
第四章 行文规则
第十三条 致公党省委各部门的行文关系,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确定。致公党省委机关各部门草拟公文(包括机关内部行文)使用统一的发文稿纸,并签署承办人的姓名,按照程序逐级审核报批。
第十七条 “请示”应当一文一事;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,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,应当用抄送形式,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。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,“请示”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。
第十八条 “报告”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。
第十九条 以“致公党省委”、“办公室”名义对外行文,经领导签发后,由办公室负责编号、登记、盖章,并预留两套公文存档。
致公党省委机关部门受省委委托起草文件,以“致公党省委”或“办公室”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,办公室有责任在字体、字号、版式设计等方面作出统一要求,做到风格一致。机关各部门发往各地方组织的对口业务文件、资料等的版式设计由各部门参照有关规定自行负责。
第五章 公文办理
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。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、签收、登记、分发、拟办、批办、承办、催办、查办、立卷、归档、销毁等程序;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、审核、签发、缮印、校对、用印、登记、分发、
立卷、归档、销毁等程序。
第二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,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,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。紧急公文,应当提出办理时限。
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抓紧办理,不得延误、推诿。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,确有困难的,应当及时予以说明。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,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办公室并说明理由。
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,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;如有分歧,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,如仍不能取得一致,可以报请上级领导协调。
第二十四条 送领导人批示的公文,办公室要负责催办,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,重要公文重点催办,一般公文定期催办。公文处理的结果要登记在案。对下发的重要公文,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。
第二十五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,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发文。须经致公党省委审批的事项,经领导同意后,也可以由部门发文,文中可以注明经致公党省委领导同意。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,应当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。
第二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:
(一)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。如提出新的规定,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。
(二)情况确实,观点明确,表述准确,结构严谨,条理清楚,直述不曲,字词规范,标点正确,篇幅力求简短。
(三)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、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。
(四)拟制紧急公文,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,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。
(五)人名、地名、数字、引文准确。引用公文应当引标题,后引发文字号。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、月、日。
(六)结构层次序数,第一层为“一”,第二层为“(一)”,第三层为“1”,第四层为“(1)”。
(七)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。
(八)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,应当先用全称注明简称。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,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。
(九)公文中的数字,除成文时间、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、词组、惯用语、缩略语、具体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,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。
第二十七条 拟制公文,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;如有分歧,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,仍不能取得一致时,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文理据,提出建设性意见,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领导协调或决定。
第二十八条 以“致公党省委”或“办公室”名义拟制的公文送领导人签发前,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。审核的重点是:是否确需行文,行文方式是否妥当,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,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。
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,应按程序复审。
第六章 公文签发
第三十条 致公党省委机关公文,由部门领导审核后,报送驻会副主委签发,包括下列公文:
1、主委会议通知、纪要。
2、致公党省委向中共省委、省人大、省政府、省政协和省委统战部送交的报告、请示。
3、致公党省委关于人事问题向中共省委统战部、中共省委组织部等送交的报告。
4、致公党省代表大会、省委员会全体会议、省常务委员会的通知、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。
5、致公党省委下发给致公党各地方组织的通知、文件。
7、以致公党省委或致公党省委办公室名义发送的一般对外公文。
10、各部门与本党的地方组织或基层组织联系工作,如需行文,经本部门负责人核签,由驻会副主委签发,以本部门名义发出。如所联系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,先由拟文部门负责人核签并送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,再由驻会副主委签发,以本部门或几个部门名义发出。
第三十一条 审批公文时,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,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、姓名和审批日期,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;没有请示事项的,圈阅表示已阅知。
第三十二条 草拟、修改和签批公文,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,不用铅笔、红笔、圆珠笔书写;不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。
第七章 公文归档
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,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,及时整理(立卷)、归档。
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,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(立卷)、归档,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。
第三十六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,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,由其兼职机关整理(立卷)、归档。
第三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。致公党省委机关各部门应当在第二年上半年向办公室移交文件材料。
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指导、协调、监督各部门的公文保管和移交。
第八章 公文管理
第三十九条 致公党省委机关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、审核、用印、归档和销毁。
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,同本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四十三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,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。
第四十四条 公文被销毁,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;公文被废止,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。
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,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,可以销毁。
第四十六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,保证不丢失、不漏销。其中,销毁绝密公文(含密码电报)应当进行登记。
第四十七条 部门合并时,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。部门撤销时,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(立卷)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。
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,应当将本人暂存、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、清退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四十九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。
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致公党省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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